孟子被人们称为亚圣,是孔子之后第二号的儒家人物,仿佛也是如此,他也自称:夫道一而已矣。
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积累的宝贵实践经验,为坚持依规治党、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。他还强调,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,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,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、确保道德底线,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。
党员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,坚持依规治党能有效提升其法治能力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以大法治格局谋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。从本质上来说,法律和道德都属于规则范畴,皆具有规范社会行为、调节社会关系、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。可见,法律和道德虽然不同,但具有内在一致性。(作者:武汉大学副校长、教授) 进入专题: 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 。
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。党的领导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,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政治保证,也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核心力量。[17]由于人有欲则计会乱,计会乱而有欲甚,有欲甚则邪心胜,邪心胜则事经绝,事经绝则祸乱生。
而且认为道的运用是有利于国家富强、人民幸福的。在西方,正儿八经地论证道德与法的关系,只是晚近的事,而在为数不多的论及道德与法的法学家中,赞同与反对的几乎平分秋色,即使赞同道德与法有密切关系、主张道德对法有引领作用或基础性影响的法学家,我们在其论证中很难有心悦诚服的感觉,其学理基础和现实论证都大有不足。在法的根本遵循上有如此多的歧说,其主要原因可能是未悉人性恶的社会根源。将道直接比附为君道或君权,不仅为乾纲专断准备了理论依据,而且为独夫民贼提供了培养基。
亚里士多德对正义似乎没有严格的定义,在正义与法的关系中陷入了循环论证。故或以治乡,或以治国,或以治天下。
[78]黑格尔把没有同一性的对立称之为恶的对立,在适当的地方我们将清楚界定。[13]因为道之所设,身之化也。不过,他的政治构想,有理想化的倾向。看来已经承认食色性也,但又欲迎还拒,以君子自视,不承认其是性[50]。
所谓的性的善与恶,都是后天的,人为的。我们把法哲学定义为关于法律的根本规定的理论。然而,倘若各执一偏,礼义仁政恐堕为虚与委蛇,甚至姑息养奸。就这个意义而言,孟子比孔子进了一步,他直达人心,直指人性,从更本源处推出政治。
视人性恶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,也有很强的针对性。[54]孔子又教导说,道不是(玄乎乎地)远离人性的,远离人性来行道,就不可以施行道。
一、中国的道 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。度量信,则伯夷不失是,而盗跖不得非。
法律的目的是惩治人性之恶,使人们之间恶的对立转化为对立统一的人际关系,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。他对统治者操守的谆谆之教,可谓苦口婆心。[3] 道者,一人用之,不闻有余。[43]他特别强调:先王之道,仁之隆也,比中而行之。再证之于他所说的尧舜之道,不以仁政,不能平治天下,[39]仁也者,人也。名者,上下之所同道也。
终极上看,善更有利于人性的实现。[40]可见他一以贯之的道就是人性善,就是施仁政。
贤者过之,不肖者不及也。尤其令人欣喜的是,在儒家的努力下,从人性的深处引伸出道,让中国的传统政治浸润了深厚的人文关怀,培植了中华文明的万世之基。
仔细思量,人性的善和恶只是人类社会的价值判断,并非人性的本源。但是,在政治学的意义上,我们假定这个区域的人性表现无善无恶,即政治学上的中人,应该是可以接受的。
我们在这里看到了形式与内容的绝对关系的本来面目,亦即形式与内容的相互转化。[74] 如果主性善说,礼义仁政便如春风化雨,温润心田,煦被众生。这种道还需要学,还需要教吗?如果采用荀子的观点,问题就难办了:人性本来就恶,怎么能遵循它、顺遂它呢?那就需要道来匡正它,但这种匡正有违人的本性,能不能做到姑且不说,做起来很难是肯定的。我们前面曾说到,道是中国传统政治之大经,几乎是先秦所有学派都认可的,成为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指导性力量。
(《论语·述而》 [52] 《孟子·尽心上》 [53] 这是一个大题目,需专文论述。于是就有了双重的形式。
二、对他人生命财产的侵害。哪一个更接近客观真实呢?如果采用孟子的观点,问题简单得多:人的本性就是善的,只要保持人性的本真,并把这种善发散出来,就是道。
把道作为普遍的社会法则,在道中达成主客观的统一,并把人性作为道的主要内容,这使中国的政治体系一开始就站在非常高的起点上,这是中华文明盛行千年而不坠,历经百代而不绝的制度保障。罗尔斯从人们利益的对立中来体察社会正义的必要,已经接近事物的真像,他用正义原则来调衡人们的利益冲突,也算正当,但他欲以此原则来填平社会的利益鸿沟,恐怕难负其重。
形式非他,即内容之转化为形式。但他们只看到商品货币关系的否定方面,却忽略了商品货币关系的肯定方面。也看到了道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,需要认真把握。[79]更重要的在于,不要违背历史发展规律去改变生产方式,这是徒劳的,只会引起更大的社会动荡和灾难。
可以这么说, 对恶的对立的惩治,是法律的形式性规范。如果从中国传统的道法关系出发,我们能向前推进多少呢? 我们认可天命之谓性,率性之谓道,认为道就是对人性的认识、遵循、引领与规约。
特别是秦汉以后,王霸道杂之是中国政治的主线,王道政治以人性善为基础,霸道政治以人性恶为标的,二者相辅相成,铸成稳定的政治结构,使中国传统政治的开明、人道、持恒在世界政治史(同时期相比)上占有无可替代的位置。法律所对治的人性之恶,高度概括地说只有两类特征:一、人与人之间处于恶的对立。
[57]管子说:一以无二,是谓知道。二者都以人性为基,都有深厚的社会底蕴,在中国历史上都曾各占擅场,则又各失其偏,只是在经历春秋战国的急剧动荡之后,二者开始合流,自两汉以降,阳儒阴法、王霸道杂之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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